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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Z0001/2025-59856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5〕18号

  •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5-13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动漫解读: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面向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基层公共服务人员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申请、配售、轮候、退出、回购和封闭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六水桥街道、西大街街道、荆公路街道、青云街道、文昌街道、城西街道、钟岭街道、抚北镇、孝桥镇、崇岗镇所辖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薪收入群体,主要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作和生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的群体。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市住建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以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划拨土地价格、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住保中心负责审核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户籍地址、户籍类型、户籍人口数;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婚姻状况;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参保状态、连续累计参保月份、参保地(市中心城区)。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选定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保障房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九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十二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毛坯交付,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归保障房国有企业所有,其经营收益可用于补贴保障房国有企业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房国有企业可依法成立项目子公司,承接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收购业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自建、配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五条  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专项债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障房国有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资金审批流程及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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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轮候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具体配售对象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取得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且在本市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且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临川区、东临新区)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正在享受中心城区范围内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下同),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单位周转房、公有住房的;

(二)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三)已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购家庭有不动产权属交易记录,交易未满二年,且不符合住房困难情形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按规定退出中心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单位周转房、公有住房等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保障的承租家庭,在出具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的承诺书后,可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同时,该家庭在获得购房资格后,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腾退所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过线上办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住建局应当利用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平台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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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售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建局统一组织配售。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第二十五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配售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障房国有企业可按政策规定进行出租。如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可按此实施细则购买。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配售,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配售。

保障房国有企业按批次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经市住建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方案中须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轮候规则、申请及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购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除外)、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仅填写主要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则上不填写其他家庭成员。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通商品房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三十三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划拨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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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保障房国有企业应及时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要求,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房屋性质不变;也可直接由保障房国有企业予以回购,回购所得归继承人所有。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无力偿还房屋贷款资金时,经多次催促拒不还款的,在人民法院判决后,购房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贷款主体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变卖该保障性住房,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剩余款项退还购房人。竞买人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购条件。经拍卖、变卖流拍后,由保障性住房所属企业回购,回购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剩余款项退还购房人。

第三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异的,符合规定的应按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为共同申请购买人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房国有企业和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退出回购?

第四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只能由保障房国有企业按规定回购。退出(回购)后的房源原则上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如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购房人可主动向保障房国有企业提出回购申请,由保障房国有企业按照原购房价进行回购。退出时,个人装修费用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不计入回购价格,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税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购房人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拍卖房屋资产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家庭涉及住房按揭贷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提出回购申请,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利人均同意退出;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可直接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保障房国有企业需确认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国有企业按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六条  其他县(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另行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