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23/2023-50072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3-06-19
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减轻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减轻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减轻行政处罚
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章 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合理细化量化食品安全类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三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局在适用本标准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局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五条 本标准有3个阶次,仅针对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分为减轻(第一阶次)、减轻(第二阶次)、减轻(第三阶次)。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标准按照以下基准计算,确定3个阶次的罚款倍数或金额:
(一)减轻(第一阶次):罚款倍数或金额应当在最低限以下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下部分。
(二)减轻(第二阶次):罚款倍数或金额应当在最低限以下这一幅度中中档的30%-70%部分。
(三)减轻(第三阶次):罚款倍数或金额应当在最低限以下这一幅度中较高的70%以上至法定最低罚款处罚幅度部分。
第七条 本标准中所列适用条件分为两类,
第(一)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立案前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经市场监管部门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期改正的;
3.立案后主动采取召回、退货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涉案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取得消费者谅解的;
5.其它依法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2.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3.当事人是个人的,涉案货值不足1000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案货值不足2000元;
4.责令改正届满之日不足1个月的;
5.允许未取得许可的经营者进入市场数量在10家以下(仅适用于市场开办者等平台经营者);
6.其他依法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
第十条 食品安全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各类证据。对作出减轻行政处罚裁量的,应有合法的充分必要证据支持。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案件承办人员建议适用本标准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裁量的事实、理由、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交市局审核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本标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的情形严重情形,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的,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标准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裁量标准
1 | 违法行为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 3.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 3万元以上到7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到10.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7万元以上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0.5 倍以上到15倍罚款。 | |
备注 |
2 | 违法行为 | 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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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 |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3万元以上到7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7万元以上到10万元罚款。 | |
备注 |
3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0元以上到3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到7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35000元以上到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到10倍罚款。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0元以上到3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到7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35000元以上到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到10倍罚款。 | |
备注 |
5 | 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元以上到35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到3.5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3500元以上到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到5倍罚款。 | |
备注 |
6 | 违法行为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处1500元以下罚款。 | 处1500元以上到3500元罚款。 | 处3500元以上到5000元罚款。 | |
备注 | ||||
7 | 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处1500元以下罚款。 | 处1500元以上到3500元罚款。 | 处3500元以上到5000元罚款。 | |
备注 | ||||
8 | 违法行为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 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罚款 | |
备注 | ||||
9 | 违法行为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15000元以上到35000元罚 款。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35000元以上到50000元罚 款。 | |
备注 | ||||
10 | 违法行为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
裁量阶次 | 减轻(第一阶次) | 减轻(第二阶次) | 减轻(第三阶次) | |
适用条件
| 符合下列(一)其中2项及以上,或者符合下列(二)其中3项及以上,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2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二)其中2项,或者同时符合下列(一)其中1项和(二)其中1项及以上条件的: (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二)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6.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下列1项条件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具体标准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15000元以上到35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到7倍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处35000元以上到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到10倍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