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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3-03-02 09:27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228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本市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以下简称“四入”),充分发挥本市法规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本市法规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本市法规实施组织领导

(一)明确本市法规“四入”内涵。进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监管执法工作中,贯彻实施本市法规、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融入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裁判、执行和法律监督工作中,依法适用本市法规;列入普法,是指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本市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纳入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实施本市法规履职情况的监督。

(二)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本市法规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工作大局,及时研究解决本市法规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构建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坚持党委领导、人大推动、政府组织、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本市法规实施工作格局。人大机关应当加强统筹协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本市法规实施主体责任,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贯彻实施本市法规的履职情况,全面落实本市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

二、建立本市法规实施制度机制

(四)及时出台宣传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法规公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印发宣传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细化责任单位、任务清单和工作要求。本市法规明确负有监管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宣传实施方案,有效推进本市法规落地见效。

(五)及时出台配套制度措施本市法规公布施行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出台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管理制度。本市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本市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本市法规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及时更新公示部门权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法规施行后一个月内,及时更新部门权责清单,公示本市法规要求本部门承担的监管服务职责。

(七)强化本市法规实施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法规宣传实施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强化专项督查,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督促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

(八)强化本市法规司法适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依法适用本市法规的意识和能力。审判机关应当依法适用本市法规裁判和执行相关案件,依法运用本市法规解决相关纠纷。检察机关应当将本市法规实施情况纳入法律监督内容,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本市法规贯彻实施。

(九)健全法规适用反馈机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本市法规适用,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的沟通衔接;发现本市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依法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本市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夯实本市法规实施群众基础

(十)落实本市法规宣传责任。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将本市法规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全面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本市法规的普及率、知晓率。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宣传本市相关法规,使立法、执法、监察、司法、仲裁、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本市法规的过程。本市法规宣传情况,纳入对县(区)、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内容。

(十一)丰富本市法规宣传形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立法和普法,有针对性地宣传本市法规。行政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群体应当积极运用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本市法规。积极推进本市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本市法规施行的每个周年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宣传栏、社交媒体和移动传媒等载体开展法规宣传。

(十二)强化本市法规公益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传媒等宣传媒体,政务服务大厅、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旅游景区、文化宣传长廊、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本市法规公益宣传,常态化发布本市法规文本及法规解读内容、典型案例等,形成“处处见法、时时学法”法治景观带,营造“润物细无声”的本市法规宣传氛围。

(十三)加强公职人员教育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司法人员应当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本市法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市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行政学院应当将本市法规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公务员入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内容。本市法规明确负有监管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监管服务人员法规培训,确保其熟悉并准确适用本市法规。

四、强化本市法规实施工作监督

十四)定期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本市法规施行满一年后的两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法规实施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包含本市法规实施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时,应当报告本市法规实施情况并接受评议。

(十五)开展本市法规执法检查。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本市法规施行满一年后的五年内,组织开展本市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应当包括本市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本市法规实施工作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六)加强法规实施跟踪督办。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有关本市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本市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交由相关机关研究处理,适时进行跟踪督办,并通过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督促落实到位,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十七)坚持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可以组织对本市法规或者本市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修改建议。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本市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发现本市法规存在与中央精神、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十八)明确人大相关机构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工委负责本市法规公告公布工作,通过政务系统向全市机关工作人员推送法规文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依法开展本市法规解读、法规询问答复、立法档案整理等工作。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在每届任期内统筹安排本决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工作,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宣传实施本市法规;市、县(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应当根据安排就本市法规宣传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

(十九)强化公职人员监察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贯彻实施本市法规中存在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置。相关部门发现公职人员在贯彻实施本市法规中存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二十)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市民、各类媒体参与监督本市法规宣传实施,推动本市法规“四入”工作。本市法规明确负有监管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本市法规宣传实施的投诉举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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