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23/2022-44330
发文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2-06-30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
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制度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均需经过审核。
第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其他情形的,应当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局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六条 法制审核由市局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法制审核要求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出具《法制审核表》。
案件审核由市局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案件审核要求的案件,案件审核机构出具《案件审核表》。
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归档,一份留存。
第七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六)涉及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打击传销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材料还应当包括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范围以外的其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
第九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十条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审核机构的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法采纳并改变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审核台帐。审核台帐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名称、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立案时间、立案号、审核意见和处罚建议、集体讨论决定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在经过法制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案件外,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由办案机构及时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但是具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时间节点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一)调查终结报告表述当事人相关情节符合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但是拟不按相应的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但是调查终结报告表述当事人相关情节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强制 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形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或者因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除外;
(三)市局主要负责人拟回避的;
(四)经一次延期尚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再次延期的;
(五)市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办案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经办案机构提请并由市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及时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就除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案件办理、审核等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进行,市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出席人员为市局负责人,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涉及案件集体讨论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市局负责人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人员意见形成决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法规科负责召集和组织,办案机构应将以下材料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审议:
(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办案机构的市局负责人审批同意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审议报告,应在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说明案件管辖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听证情况、复核情况,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以及需要提交会议注意的、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情况;
(三)《法制审核表》;
(四)市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阐明案件焦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相应法律依据等;
(二)审核机构的负责人汇报审核情况或者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
(四)出席人员就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构应当派员记录集体讨论会议情况,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并经出席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字。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使用规范文书格式,并存入案卷。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在市局正式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